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办事程序
(一)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灭失之日起10日内,填写《机动车停驶/复驶/注销登记申请表》,向机动车管辖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。 (二)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,应当提交以下证明、凭证: 1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 2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; 3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; 4、机动车号牌; 5、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。 (三)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,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,将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交回机动车管辖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,并申请注销登记。